(2017)浙0726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立兵与黄芙蓉、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兵,黄芙蓉,黄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319号原告:黄立兵,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黄芙蓉,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黄玉林,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黄立兵与被告黄芙蓉、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芙蓉、黄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黄芙蓉与被告黄玉林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5日,被告黄芙蓉向原告黄立兵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黄芙蓉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黄芙蓉、黄玉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兵与被告黄芙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芙蓉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芙蓉、黄玉林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芙蓉、黄玉林归还原告黄立兵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