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凤林、蒋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林,蒋宏,刘洪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蒋凤林,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蒋宏,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洪余,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凤林与被执行人蒋宏、刘洪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土地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