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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662号原告: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大园田。法定代表人:黄继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法定代表人:任仁。原告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周俊审判员  邓艳审判员  庞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