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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5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88461。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3944265B。负责人:唐勇,职务不详。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贾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