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40号 原告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景锋,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方牛。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5.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贝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