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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9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东与被申请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东,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73-1号申请人:刘海东,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宁,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海东与被申请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海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宁在莱州高速路南十里收费站的工资1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海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宁在莱州高速路南十里收费站的工资1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张宁不得支取。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海东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