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车路、于迪颖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路,于迪颖,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461号原告:车路,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于迪颖,女,1936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宇(原告之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原告车路、于迪颖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路、于迪颖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路、于迪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内余额1775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3.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日我们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期限五年,到2017年3月1日到期。协议书约定我需要办理被告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用以在被告处消费,并交纳140000元预付金(只开了收据,未正式开发票),连同以前在被告处消费余款67534元,合计207534元计入卡中。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有效期满后退卡,将卡内未消费的金额全部退还我们。办卡之后,我们想终止协议,碍于协议书中的苛刻条款,中途终止协议要扣除20%违约金,经济损失太大,所以就一直等到协议到期(2017年3月1日)。我在被告处消费了30000元,现在协议已经到期,被告拒不按照协议书约定返还余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车路与于迪颖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日,二原告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二原告选择被告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已交至本院)后,于当日交纳办卡费20000元,2012年3月27日交纳办卡费120000元,并将交纳到孝诚之家的旧卡内剩余的67534元转至该卡。在签订协议书后,二原告到被告处消费共计30000元,卡内剩余177534元。2017年3月3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付卡内余额。故二原告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卡内余额177534元,并支付2017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收据、候鸟养生卡(福卡)、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二原告与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签订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3月3日该《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到期,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卡有效期满后可办理退卡,退卡金额为办卡交纳的金额未消费完的卡内余额(不计利息)。故被告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在合同到期后,应扣除已消费的30000元后返还原告卡内剩余金额。现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预付金17753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主张的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退还原告车路、于迪颖的卡内余额十七万七千五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