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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恩成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成,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385号原告:杨恩成,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风翔科技开发区五号。法定代表人:庄大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15号院甲1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有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荔湾社区恒立心海湾花园3栋B座1602房。法定代表人:刘义社。原告杨恩成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杨恩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申请追加案外人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被告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于5月27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案外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后,原告杨恩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因原告杨恩成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恩成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成撤回对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神石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杨恩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冷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