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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杨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住兴宁市环城北路**号。被执行人杨东海,男,汉族,兴宁市兴城世纪路。李龙与杨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东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龙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0万元从2016年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另案拍卖),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到27950.34元。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房产已拍卖(另案拍卖),申请人已依法去参与分配到27950.34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杨伟方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