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卫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应执标的款65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还有应执标的款65420元及执行费881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审判长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