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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事辉、李树林、李金玉、杨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事辉,李树林,李金玉,杨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78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男,该行职工。被告:覃事辉,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告:李树林,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告:李金玉,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被告:杨书祥,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事辉、李树林、李金玉、杨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覃事辉、李树林、李金玉、杨书祥在银行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书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号为0303430726003221855的存款11200元;二、冻结被告李金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号为605586009200273339的存款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