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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699号原告林某,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马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