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胡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胡少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602号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9009307M。法定代表人:庄家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丽,女,1987年2月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胡少洪,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胡少洪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西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