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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天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某某1、许某某、杨某某、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天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文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天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12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6053-0。法定代表人陶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文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组织机构代码:68415001-7。法定代表人许昌茂。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天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新都区天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川0114执2246号案正对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