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谭必有、聂三哇、杨代发、唐道云、谭保华、谭善仁、雷付兰、雷主贵、唐道付、谭必来、郝达银、谭银哇、张猫哇、唐道有、谭正有、谭善贵、李代发、杨永来、唐道环、唐道贵共20人与被执行人尹承元、尹先春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谭必有、聂三哇、杨代发、唐道云、谭保华、谭善仁、雷付兰、雷主贵、唐道付、谭必来、郝达银、谭银哇、张猫哇、唐道有、谭正有、谭善贵、李代发、杨永来、唐道环、唐道贵共20人,被执行人尹承元、尹先春:申请执行人谭必有、聂三哇、杨代发、唐道云、谭保华、谭善仁、雷付兰、雷主贵、唐道付、谭必来、郝达银、谭银哇、张猫哇、唐道有、谭正有、谭善贵、李代发、杨永来、唐道环、唐道贵共20人与被执行人尹承元、尹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法院(2003)方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4年8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家庭贫困,本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