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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646刘凤芝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芝,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天华,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刘凤芝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安审判员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