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金基典当有限公司、李晓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基典当有限公司,李晓毅,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72号明波公寓底商。法定代表人:杨冉。被执行人:李晓毅,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高新区管委会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杨帆,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规划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毅、杨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