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存安与侯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安,侯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777-1号原告:赵存安,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侯文龙,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伾山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存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文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存安对被告侯文龙撤回起诉。审判长 游新宇审判员 张素英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