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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姜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91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姜合军,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姜合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刑二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姜合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被执行人姜合军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291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合军银行存款1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太仓岳王营业所,账号:62×××28)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1)。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