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娇,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娇盗窃罪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李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李娇到开原市荟萃楼珠宝名店步行街店欲将自己的旧款项链换成新款,在服务员为其试戴黄金项链后趁人不备将试戴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估价值为人民币6,735元。2017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娇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娇盗窃的黄金项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娇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证人蔡某证言、证人刘某1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丢失报告、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并有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民警调查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娇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娇未造成经济损失,且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