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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包好毕斯嘎啦图与代继东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好毕斯嘎啦图,代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包好毕斯嘎啦图,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代继东,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包好毕斯嘎拉图诉被告代继东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终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包好毕斯嘎啦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继东给付赔偿款77596.15元,案件受理费1740元,共计79336.15元,执行费10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继东的存款80426.15元(含执行费10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们陪审员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