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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申请刘某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铁开正经字第7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其抵押财产予以查封,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下落,现无法处分抵押行财产,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铁开证经字第7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