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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刘超劳动争议2017民初18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869号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廖志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靖灵、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何楚贤、梁映妍,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贵金属公司)诉被告刘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贵金属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靖灵、龙华伟,被告刘超委托代理人何楚贤、梁映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工资18536元错误。支付工资的前提是提供正常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9月30日之后未向原告提供服务,其请求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主张的2016年10月份的计算标准问题,被告未说明工资的性质、构成,如被告主张10月份工资均为佣金,应提供证据证明可领取佣金的业务及佣金构成,否则不应支持。二、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438元错误。被告以原告无故拖欠2016年10月报酬为由解除合同,无依据。原告从未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关系,被告从2016年9月30日之后就没有为原告提供正常代理服务,被告已经到其他公司上班。三、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应休年休假工资错误。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应为2000元。现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劳动报酬18536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2016年8月1日至11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267.0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超辩称: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贵金属委托代理合同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已经签署书面的劳动协议,且证言内容存在出入,不应采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华瑞贵金属公司与刘超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6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刘超岗位为总监,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华瑞贵金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刘超以华瑞贵金属公司未缴纳社保和拖欠10月份报酬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陈某生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该明细显示2016年11月21日转入该账户5164.82元,交易摘要为“准则10月份工资提成”。3、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4、聊天记录。原告主张该记录为卢某与代理商聊天记录,证明刘超2016年10月已到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上班。5、费用报销单、薪资表。刘超不认可招商银行账户明细、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关联性,对聊天记录、费用报销单、薪资表三性均不认可。刘超辩称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证据:1、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证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华瑞贵金属公司为刘超参加了社保。2、工作证,无华瑞贵金属公司印章。3、广东华瑞机构部薪酬激励制度复印件,证明薪酬计算方式。4、劳动报酬汇总表(2016年1月至9月)。5、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11月份考勤情况。工作邮件。证明其2016年10月份、11月份佣金。6、《银行交易明细》。仲裁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报酬总计556849.4元,月平均46404.12元。2016年11月23日转入63.24元,交易摘要为准则10月份工资提成。8、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刘超自于2016年11月25日正式成为该公司员工,2016年10月期间刘超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华瑞贵金属公司仅确认医保缴费历史明细真实性,对其他证据不认可。就本案,刘超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18536元;3、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960元;4、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2670.46元。该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双方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18536元;3、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267.05元;4、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438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华瑞贵金属公司未提交刘超的入职登记表,而该公司员工陈某生、杨某等均有入职登记表,故本案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当承担未提交刘超入职登记表或职工名册的不利后果。刘超提供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银行流水、工作邮件等证据相互佐证,证明双方在2015年8月1日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华瑞贵金属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刘超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除此之外华瑞贵金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11月22日之前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本院确认刘超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2016年10月工资。本案中,刘超的招商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6年11月21日转入该账户63.24元,交易摘要为“准则10月份工资提成”,该转账金额显然说明刘超2016年10月份为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极少,故华瑞贵金属公司应支付刘超2016年10月份工资。刘超主张2016年10月工资为18536元,华瑞贵金属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为此本院确定华瑞贵金属公司应支付刘超2016年10月工资18536元。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刘超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折算为1天。刘超的工资主要由业务提成组成,基于公平原则,应按照其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平均月工资46404.12元为计算基数计算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计算为4267.05元(46404.12元/月÷21.75天×1天×20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刘超于2016年11月22日提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华瑞贵金属公司未缴纳社保和拖欠10月份报酬为由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华瑞贵金属公司自2015年7月起已为刘超参加社保,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在2016年11月20日前后发放2016年10月份工资给刘超,刘超于2016年11月22日即主张华瑞贵金属公司拖欠10月份报酬显然不合理。为此,本院对刘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10月工资18536元给被告刘超。三、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267.05元给被告刘超。四、驳回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刘超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桂欢李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