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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樊中华与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中华,付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30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樊中华,女,1952年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执行人付祥兵,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忠华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祥兵偿还欠款705009元。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付祥兵有财产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洪执字第1258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付祥兵所有的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农场知青园·吉蔚苑B栋第一单元xxxx号、xxx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付祥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对上述已查封房产xxxx号进行委托评估,该套房产估价为250457元;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琼9030执68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付祥兵位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农场知青园·吉蔚苑B栋第一单元xxxx号房产,该房产经过两次流拍,于2017年5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北路金融花园A座2楼举行第三次拍卖时,竞买人刘鑫胤以2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琼9030执68号之一拍卖成交裁定书,另解除查封该房屋的裁定由另案(2015)琼中执字第260号之二裁定书作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多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存在参与分配案款等事宜,且涉及案件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汇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由该法院进行处理,本院不做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循瑜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