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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广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广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法定代表人:金凤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德,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集贤县。上诉人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超请求范围裁判,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中只体现被上诉人同意将房屋抵给被上诉人,同时约定了该房屋可抵债的数额,并未说明所欠工程款情况。原审法院以此确定诉争工程价款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山峰审判员  张金环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