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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兴田、涂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田,涂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258号申请人:张兴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慕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占恭,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申请人:涂兰英,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兴田与被告涂兰英、温文荣、温文华、温巧丽、温洪水、戴连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兴田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财产保全,请求对涂兰英作为温桂春(已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两份保单号为P130000011930598、P130000015259810的保险合同中取得收益中的191900元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张兴田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兴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涂兰英作为温桂春指定的受益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保单号:P130000011930598、P130000015259810)的收益1919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一年。需续行冻结的,张兴田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涂兰英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1479元,由张兴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  小  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