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81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许彦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开发区桃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王俊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彦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南通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钦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