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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990徐明与邵金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邵金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990号原告:徐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金正,男。原告徐明与被告邵金正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敏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