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990徐明与邵金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邵金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990号原告:徐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金正,男。原告徐明与被告邵金正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敏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