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支某某离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支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支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孟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