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贞岑与王轮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岑,王轮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58号刘贞岑,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法定代理人刘有势,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委托代理人王禄锦,陕西省绥德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轮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镇人。法定代理人王治平,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镇人。原告刘贞岑与被告王轮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贞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贞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