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兰庚秀与王金镯、徐州市金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庚秀,王金镯,徐州市金泽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688号原告兰庚秀,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金镯,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市金泽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锦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风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庚秀诉被告王金镯、徐州市金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庚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庚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庚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兰庚秀负担。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成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