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远凤、张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远凤,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朱远凤,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正,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远凤与被执行人张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正银行账户有20400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人民陪审员 王 云 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志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