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富振与被告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振,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668号原告:刘富振,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冯有华,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76号2号楼1-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39657T.法定代表人:刘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127号1楼。负责人:王凌佩。原告刘富振与被告西宁宏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富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振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刘富振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