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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与张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张良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991号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183号。负责人:欧飞。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怀化市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与被告张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天琴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秀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