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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牟方辽与秦传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方辽,秦传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270号原告牟方辽,男,生于1968年1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秦传坤,男,生于1959年9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牟方辽与被告秦传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牟方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牟方辽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