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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中杰、侯玉国对赵秀范与范中杰、侯玉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中杰,侯玉国,赵秀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异9号异议人范中杰,女,1959年12月21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异议人侯玉国,男,1963年5月29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秀范,女,1943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秀范与被执行人范中杰、侯玉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中杰、侯玉国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范中杰、侯玉国称:范中杰的退休工资只有1200元,侯玉国的低保卡每月只有90元,工资总额不足1300元,而范中杰有病,常年吃药,侯玉国又患有脑血栓,加之二人无房,只能租房,每年房租费1000元,因此这点工资维持正常的生活费都困难,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我二人工资和低保费的查封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秀范与被执行人(异议人)范中杰、侯玉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异议人)范中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伊通支行的社保工资款,每月1000元(范中杰的工资为每月1361.62元)。二被执行人共同生活十余年,生活拮据,仅靠各自的社保和低保工资维持生活(侯玉国的低保工资每月约为90余元),加之无积蓄,生活一直很困难。同样申请执行人已年迈,与自己的儿子共同生活,无任何收入来源。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时,理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给被执行人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每月冻结被执行人范中杰工资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吉0323执33号裁定中冻结被执行人范中杰每月工资1000元改为冻结被执行人范中杰每月工资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