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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世忠与来安县汊河镇利众置业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忠,来安县汊河镇利众置业服务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304号原告:周世忠,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县汊河镇利众置业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104国道西侧。经营者:赵世友。原告周世忠与被告来安县汊河镇利众置业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世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世忠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周世忠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