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榆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春红与张明有、张连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红,张明有,张连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榆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于春红,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明有,男,75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连锁,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红诉被告张明有、张连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春红申请撤诉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