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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榆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春红与张明有、张连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红,张明有,张连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榆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于春红,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明有,男,75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连锁,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红诉被告张明有、张连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春红申请撤诉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