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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淼,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林淼,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杨帆,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淼、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3689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淼、杨帆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淼、杨帆偿付借款本金192158.45元及利息、赔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淼、杨帆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淼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铂金家园11幢412室房地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帆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铂金家园11幢411室房地产,上述二处房地产已被设定了抵押,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有抵押案件正在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淼、杨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淼、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