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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洪建平与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平,王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1150号之一原告:洪建平,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王振林,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平诉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建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钟早根人民陪审员  孙松海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