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洪建平与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平,王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1150号之一原告:洪建平,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王振林,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平诉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建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钟早根人民陪审员 孙松海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