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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慰平与扬州炜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慰平,扬州炜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738号原告:金慰平,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扬州炜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学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慰平与被告扬州炜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