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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书波,孙翠玉,王家利,林书生,衣龙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书波,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孙翠玉,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家利,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书生,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衣龙晓,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书波、孙翠玉、王家利、林书生、衣龙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向林书波、孙翠玉、王家利、林书生、衣龙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书波、孙翠玉、王家利、林书生、衣龙晓自觉履行(2015)栖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书波、孙翠玉、王家利、林书生、衣龙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家利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