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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栋科与汪巧平、邓志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栋科,汪巧平,邓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2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栋科,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西藏昌都市贡觉县。被执行人:汪巧平,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西藏昌都市贡觉县。被执行人:邓志平,男,1972年8月11日出山,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西藏昌都市贡觉县。本院在执行黄栋科与汪巧平、邓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还款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劳务款合计371926.00元的执行款,于2017年9月5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贡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藏032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卓玛曲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