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与罗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罗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837号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五组。负责人:温庆培,系厂长。诉讼代理人:温某某,男,系该厂员工。被告:罗永军,男,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与被告罗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仁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