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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解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解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书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楠,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济南市经十路2299号,但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楠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