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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永祥、解秀与席有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祥,解秀,席有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祥,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秀,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刘永祥的妻子。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耀荣,内蒙古三恒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东,内蒙古三恒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有仓,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峰,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祥、解秀因与被上诉人席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永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耀荣,被上诉人席有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永祥、解秀上诉请求:l、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刘永祥承包了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的土方剥离工程,席有仓给刘永祥供应柴油。由于刘承林一直拖欠刘永祥的土方剥离工程款,所以刘永祥与席有仓口头约定,由刘永祥给席有仓出具欠条,席有仓持欠条向刘承林和八宝沟煤矿结算油款。刘永祥欠席有仓油款、购买油库和加油车款,向其出具过155万元的欠条,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约定,该笔款应该到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进行结算,之后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从刘永祥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2010年4月21日和6月2日,刘承林给席有仓账户分别转入100万元和87万元,又用奔驰车抵顶了剩余的款项,刘永祥现在不欠席有仓的上述155万元。刘永祥与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结算时也将这笔155万元进行扣除,这也正是席有仓为何无法提供欠条原件的原因。刘永祥、席有仓和八宝沟煤矿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债务转让,三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但是实际上都是刘永祥给席有仓出具欠条,席有仓拿欠条直接和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结算,之后八宝沟煤矿会从刘永祥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即使欠款没有清偿,席有仓也应该向八宝沟煤矿主张权利,无权要求刘永祥清偿。席有仓答辩称,刘永祥对于欠席有仓155万元油款和加油车款认可,所以欠条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刘永祥主张将债务转移给了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即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清偿了155万元债务,但是席有仓对此不认可。按照双方以往的还款习惯,席有仓应该拿着刘永祥出具的欠条向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结算款项,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给席有仓结算后会收回欠条原件,再从刘永祥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如果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已经清偿了155万元,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应该有涉案155万元的欠条原件,刘永祥应该向法庭提供155万元的欠条原件,但刘永祥不能举证,应该承担清偿155万元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席有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席有仓欠款155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直至还清为止;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永祥于2010年4月10日、2010年5月24日向席有仓出具欠油款135万元、欠油库、加油车款20万元的欠条各一张,合计155万元。席有仓自认关于供油产生的欠款除本案155万元外,其余欠款刘永祥均已还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于2015年4月7日与案外人刘承林作讯问笔录一份,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为:”被询问人刘承林......问:我局办案民警在侦办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发现,你于2010年10月18日将一辆车牌号为×××的奔驰车抵顶给陕西京安电力能源开发公司,讲一下这是怎么回事?答:我不认识陕西京安电力能源开发公司,当时这辆车是我让我外甥女婿黄天顺给了席有仓的。问:席有仓是谁?和你有什么关系?答:席有仓是陕西人,曾经给我入过股,但早已经把股份给他退完了。后因席有仓在我的八宝沟煤矿和我签订了供油合同,席有仓建设了加油站给我的施工方供油。问:你为什么要给席有仓这辆车牌号为×××的奔驰车?答:当时席有仓正给我的八宝沟煤矿施工队刘永祥供油,席有仓的油款大部分是从刘永祥的工程款中支出的,到2010年10月时,因不能给刘永祥及时支付工程款,后席有仓找到我要油款,我就用这辆车给席有仓抵顶部分油款。问:这辆车当时抵顶了多少钱?答:当时没有说具体价钱。问:你除此之外还有没有给席有仓付过款?答:付过,具体金额需与我煤矿的出纳樊媛核对。问:刘永祥给你在八宝沟煤矿施工,为什么要你支付供油款?答:因为我欠刘永祥二千余万工程款未能支付,刘永祥在八宝沟施工的供油款都是从我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支出的”。解秀与刘永祥系夫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永祥是否将席有仓所主张的155万元欠款已偿还,刘永祥对其曾于2010年4月10日、2010年5月24日向席有仓出具欠油款135万元,欠加油车款20万元,共计15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刘永祥辩称该款项其已向席有仓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刘永祥应对已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刘永祥拟用公安讯问笔录证明其已偿还欠款,但公安讯问笔录中也未明确载明系还的本案的欠款,且该笔录系案外人刘承林陈述的内容,刘承林与席有仓也有经济往来,故刘永祥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辩称。刘永祥对还款过程陈述自相矛盾,其称本案所涉欠款系案外人刘承林用车抵顶偿还,又称本案所涉欠款系包含在268万元欠条中,268万元的欠款已还清,其不知席有仓是否将155万元的欠条撤了,席有仓告诉其撤了条子,在庭审质证中刘永祥又辩称其不记得是否偿还过席有仓主张的欠款,所以刘永祥应承担给付席有仓欠款155万元的责任。关于席有仓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支持席有仓从起诉之日(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席有仓主张刘永祥与解秀共同支付欠款,本案中刘永祥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解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解秀应该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刘永祥、解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席有仓欠款155万元及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刘永祥、解秀向法庭提供两组新的证据,第一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于2017年6月23日对案外人刘承林的讯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刘承林替刘永祥用奔驰车抵顶了涉案的欠款,刘永祥欠席有仓的油款全部付清,刘永祥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也将该笔款项扣除。席有仓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没有权利提供证据,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与非法集资无关,不能排除打非办的人员有相互串通的嫌疑,这份笔录与2015年的讯问笔录不一致,不予认可。第二组银行汇款凭证和收据复印件四份、抵顶汽车收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0年4月21日,刘承林代刘永祥给席有仓通过银行付油款100万元;2010年6月2日,刘承林代刘永祥给席有仓通过银行付油款87万元;刘永祥欠席有仓的剩余欠款,刘承林于2010年10月18日给席有仓抵顶奔驰车一台。席有仓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刘永祥另外还欠席有仓巨额油款,与本案没有关系。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为第一组证据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对案外人刘承林依职权所作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该份讯问笔录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是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和收条复印件,席有仓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刘永祥、解秀对欠席有仓油款及加油车款共计155万元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席有仓主张除了该笔欠款155万元欠款一直没有给付外,刘永祥拖欠其他油款已经全部付清。刘永祥、解秀抗辩称,双方之间的欠款都是由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代为支付的,因为刘永祥承包了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的土方剥离工程,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拖欠刘永祥的工程款,所以刘永祥拖欠席有仓的油款就由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直接给付席有仓,之后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再从刘永祥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刘承林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审中,刘永祥、解秀向法庭提供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于2017年6月23日对刘承林的所作的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和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通过银行转账给席有仓187万元及抵顶奔驰车的收条结合起来,可以证明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代刘永祥给席有仓偿还了涉案的155万元欠款,席有仓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刘永祥还欠其巨额的油款,刘承林的八宝沟煤矿给付的上述钱款187万元和奔驰车与本案无关,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席有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席有仓向法庭提供的两张欠条均为复印件,经庭审核实,席有仓陈述刘永祥当时给其的就是复印件,本院认为席有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在交易活动中欠条原件与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对于接收欠条复印件而带来的交易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永祥、解秀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席有仓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均由被上诉人席有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张剑光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旗香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