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帮清诉被告刘发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帮清,刘发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965号原告:尹帮清,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秀,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青,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发军,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尹帮清与被告刘发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尹帮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帮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帮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帮清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