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雷义委、绍兴县佳青针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义委,绍兴县佳青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雷义委,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绍兴县佳青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园里湖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330621000173325。法定代表人唐玲华。申请执行人雷义委与被执行人绍兴县佳青针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县佳青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雷义委工资42454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