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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书宇与何国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书宇,何国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487号原告:秦书宇,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何国刚,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书宇与被告何国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书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书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书宇承担。审 判 长  刘书堂审 判 员  李向举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彭福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