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复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52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周顺芳;雷淑贞;吕福星;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周顺芳,雷淑贞,吕福星,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52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化冰。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尊洪。申请执行人:周顺芳。申请执行人:雷淑贞。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广度。被执行人:吕福星。第三人: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裕,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不服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执异3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3执异3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唐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峥光 来自: